2021年6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最新《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6月11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中第三、四、五、六章,共46条细则,对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执行与结案、期间和送达等内容作出了全面规范。概括如下三点。
1.明确证据采集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三条,对执法手段,证据种类,收集、调取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执法信息化的需求。
2.明确协助调查和及时移送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其他行政区域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协助调查函。被请求协助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相关协查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这对于因日益增多的异地就医行为而出现的跨行政区域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作用。
3.明确相关办案期限
第四十五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检测检验、鉴定、听证、公告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