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公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完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治理价格虚高问题,进一步明显降低患者医药负担角度出发,就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明确覆盖范围
重点将部分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集中采购。
2.完善采购规则
根据采购量基数和约定采购比例合理确定约定采购量。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明确竞价和中选规则。强调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价格和中选企业。
3.落实保障措施
严谨制定耗材采购入围质量技术标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全链条质量监管。夯实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满足采购需求的责任,确保供应配送及时。医疗机构应在合理诊疗原则下,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明确医保基金预付机制,督促医疗机构及时结清货款。
4.确保政策衔接
探索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完善医疗机构激励机制,因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费用,可在考核基础上,按一定方式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5.完善工作机制
医保、卫生健康、药监、工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省份组成采购联盟,设立联合采购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